常见问题
编者按:为了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制定了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近日该政策又延长了。现就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0年5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官方明确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1日开始阶段性免征或减征增值税,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现将该政策有关事项与大家探讨。
一、政策规定
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国家正式明确对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施阶段性免征或减征增值税。具体政策规定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2020年4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式明确对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施阶段性免征或减征增值税,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政策规定如下:
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二、实务理解
1.适用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本政策不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适用于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社会团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通俗地讲,该政策适用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享受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2.适用区域
湖北的,免征;湖北外,减按1%征收。
3.适用范围
该政策适用于征收率为3%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即阶段性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不仅适用于征收率为3%的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于预征3%d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包括异地预缴和预收款预缴。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4.销售额的确定及纳税申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5.不适用以下情形
(1)一般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简易计税的项目;
(2)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
(3)适用5%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
6.政策时效: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上一个:这三种情形视同销售如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