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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确有以前年度亏损,为什么预缴申报时无法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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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确有以前年度亏损,为什么预缴申报时无法弥补
日期:2020-05-06 访问:471 次浏览 作者:

首先,我们明确一下,预缴申报是可以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可以看得出来:

  作为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计税依据的“实际利润额”=(会计)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那么,为什么出现问题所述情形呢?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可以税前弥补的)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也就是说,可以弥补之“亏损”,乃是税法口径亏损。而从上述“实施条例”描述来看,可以税前弥补的亏损,乃是汇算清缴依照税法标准确认的亏损。

  至于预缴申报计税依据“实际利润额”,乃是以会计利润作为起点,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得出,相当于会计、税法结合数据,并非完全税法数据。

  若依照税法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确认的亏损,且未超过法定税前弥补亏损期限,自然可以依法弥补。当然,企业所得税累计计算,若第一季度申报时因为尚未完成上年汇算清缴而无法填报,待待二季度申报时填上可以弥补金额,全年下来也是一样。

  关于税前弥补亏损年限:

  (一)一般情况为五年;

  (二)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最长结转弥补年限为10年;

  (三)受“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可以弥补8年。

  困难行业企业,是指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且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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