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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明明确: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2020年继续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现将有关涉税事项与大家分享。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0年4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正式明确:
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至此,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文,明确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继续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这里,要提醒各位老师的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未必就低于一般纳税人税负。
当增值率大于税负平衡点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高于小规模纳税人,要想降低税负,就应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当纳税人增值率小于平衡点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小于小规模纳税人,要想降低税负,仍应保留一般纳税人身份。
另外,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如:2020年4月24日,吉祥公司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4月取得的增值税应税收入仍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20年5月1日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意: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具体处理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执行。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也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执行。
特别要注意:一般纳税人曾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仍可选择转登记一般纳税人;但再次选择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上一个:二手车交易税收新政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