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前几天,发了一篇期货相关的套期会计的文章,有人跟我提议,让我再说说期货和期权的税务问题。
虽然,期货和期权在财务工作,以及考证学习中都非常冷门。
不过,我这人比较喜欢挑战自我,干脆就总结一下期货的税务政策吧!
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国税发[1994]244号 )。该办法中规定了:
一、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
二、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交割时的不含税价格(不含增值税的实际成交额)。
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
三、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人为:
(一)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
期货交易所增值税按次计算,其进项税额为该货物交割时供货会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期货交易所本身发生的各种进项不得抵扣。
(二)交割时采取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
2015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发布了财税[2015]35号文,规定了原油和铁矿石期货,可进行保税交割,免征增值税。
但是要注意,保税交割是有条件的,其交割业务必须通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进行(后来又增加了大连商品交易所保税交割业务),期货保税交割的销售方,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应出具当期期货保税交割的书面说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或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割结算单、保税仓单等资料。
如果不能符合上述条件,则需在实务交割环节,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以原油期货为例,保税交割的具体流程如下:
说明:
(1)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通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进行,虚线内为境内机构,虚线外为境外机构。
(2)箭头方向为资金的结算方向及原油保税仓单的交割方向。
(3)灰色箭头方向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方向,红色箭头为境外收付款凭证开具方向,虚线箭头暂不纳入境内增值税管理范围。
2020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20年第12号公告,增加了保税交割的货物范围。
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如果涉及到境外期货交割,即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
但是,期货保税交割,与一般的进口货物是有区别的:
一般而言,进口货物需要进口报关后,才能进入交割环节,而开展期货保税交割后,保税货物利用保税仓库,在完成进口报关前,就可以进入交割环节,不必先行办理报关手续,暂不需缴纳进口关税和相关增值税、消费税。
2019年,海关总署发布了2019年第158号公告,对期货保税交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至于哪些期货品种可以保税交割,可以参考2019年上海期货交易所发布的文件—《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品种交割结算增值税率调整的通知》(上期发[2019]72号)。
具体税率看下图:
注意:
(1)根据2019年7月发布的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1号,天然橡胶也加入到保税交割的队伍中了。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9号规定了,大连商品交易所开展的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关于期货业务的税务问题,今天我整理的都是增值税方面的政策,关于其他的税种,待以后我有兴趣,再偶进一步研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