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近日,有朋友看到税局发布的这个公告,来问我什么是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简单来说,就是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按税局要求提供的一系列资料。首先,我们先简单了解一下什么是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01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关联方一般指有关联的各方,关联方关系是指有关联的各方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关联关系的判断,要注意会计上和税法上是有所区别的。
会计上的关联关系,需参考财会[2006]3号文,即《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而税法上的关联关系,参考的是国税发〔2009〕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此外,《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深交所和上交所对上市公司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认定有特别规定,与会计规定和税法规定也是不一样的。
本文仅讨论税法上的关联方和关联关系。关于税法上关联关系的判断,大家可以自行查看政策原文,在此不做赘述。
02
关联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一条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03
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是指企业与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按税局规定提供的相关资料。
相关资料的内容,包括:
(1)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2)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3)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4)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每种文档分别设置了准备条件,企业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文档的准备条件就需要准备该种同期资料。
具体的条件大家可以看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凡是有关联交易的企业,原则上都需要根据对应的条件,选择准备相应的同期资料。
但是,如果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以上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需要准备的内容非常多,以主体文档为例。
主体文档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包括:
组织架构、企业集团业务、无形资产、融资活动、财务和税务状况等等。
编者在网上找到一家公司的主体文档大概看了一下,有近70页,披露的内容还是特别多的。
如果企业觉得自己准备同期资料比较困难,也可以考虑找专业的事务所来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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