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为了帮忙企业应对特殊疫情,中央和地方都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帮企业渡过难关。
那么企业收到了人社部门给予返还的稳岗补贴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呢?笔者进行了梳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是政府为了稳定就业岗位,鼓励企业少裁员或不裁员而对企业发放的补助。
政策依据
1、《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
2、《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
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号)
稳岗补贴申请的条件
1、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不属于“僵尸企业”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3、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
4、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19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或参保职工30人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超过20%。
稳岗补贴的标准
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一自然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的用途
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举例说明
(一)例1:A企业申领2019年度稳岗补贴
第一步:计算A企业2019年的裁员率。
A企业的员工离职后在2019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为8人。A企业1至12月份参保人数之和(即当年参保总人数)为12000人,那么当年平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至12月份参保人数之和÷12=12000人÷12=1000人
2019年的裁员率=当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当年平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8人÷1000人=0.8%。
第二步:判断是否符合申领条件。
1.是否符合“依法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等条件。经核,A企业做到按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每一位员工按时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2.是否符合“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19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超过20%”的条件。经核,A企业2019年裁员率0.8%,小于5.5%。
因此,A企业符合领取2019年度的稳岗补贴。
第三步:计算稳岗补贴金额。
稳岗补贴金额=企业及其职工2019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152000元×50%=76000元。
(二)例2:参保职工30人以上的B企业申领2019年度稳岗补贴
经计算,B企业2019年裁员率为5.6%,大于5.5%,不符合申领条件。
因此,B企业不符合申领2019年度的稳岗补贴。
(三)例3: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B企业申领2019年度稳岗补贴
经计算,B企业2019年裁员率为5.6%,大于5.5%,但由于其属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按规定其裁员率不超过20%符合申领条件。
因此,B企业符合申领2019年度的稳岗补贴。
(四)例4:C参保单位申领2019年度稳岗补贴
C单位在工商和税务部门登记的单位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不符合实施范围仅适用于“企业”的条件。
因此,C单位不符合申领2019年度的稳岗补贴。
收到补贴后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处理 :
稳岗补贴资金不属于与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情形,取得财政补贴的企业与人力与社会保障局之间并未发生任何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所以稳岗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开具发票。
2、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的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笔者观点:企业取得的稳岗补贴,属于财政部门拔付的专项资金,有专门下发的红头文件,并且有着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和具体管理要求,如果企业能够对该项资金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减除(如果该专项资金不能单独核算,则应计入应税收入总额)。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企业应在取得稳岗补贴资金的第六年时,计入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计处理
1、非上市公司收到稳岗补贴时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2、上市公司收到稳岗补贴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3、特别说明,疫情期间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缴账务处理
因为直接免征,所以不做任何账务处理,亦无须计提
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同时也不属于财税〔2008〕151号的财政性资金,因此不按照“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直接不进行计提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