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财务人员如果不能深刻认识到这其中的差别,很可能会导致工作上的失误。例如,错误地归集研发费用,导致高企认定不能成功。
今天,我们就来详细地说一说这二者的区别。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中的研发费用明细数据通常不一样。
因为两者的填报口径不同。
在了解其研发费用归集口径之前,我们先需要了解其归集的政策依据:
(1)高企认定:国科发火[2016]195号;
(2)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
关于两者的具体差别,堂主做了一个表格,方便大家对比学习。
项目 | 高企认定口径 | 加计扣除口径 | |
人员人工费用 | 人员范围 | 研发人员,专门从事研发的管理人员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人员 | 研发人员 |
兼职人员、临时工 | 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 签订劳务用工协议 | |
工资薪金范围 | 未明确是否包含股权激励,实务中一般是包括的 | 包括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 |
非研发人员支出 | 未明确规定是否分配,实务中一般是要分配的 | 对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人员,应对其活动做好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 |
直接投入费用 | 研发活动租赁费 | 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凡是固定资产均可计入,包括房屋、建筑物等 | 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租赁费用仅限于仪器、设备 |
非研发活动租赁费 | 未明确规定是否分配,实务中一般是要分配的 | 对从事非研发活动的租赁费,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好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 |
销售研发形成的产品 | 未明确规定,实务中跟加计扣除口径基本一致 | 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应冲减其对应的材料费用。注意销售研发形成产品,只要求冲减其对应的“料、工、费”中“材料费用”,不必冲减其对应的“人工、制造费用。 | |
研发过程中的特殊收入 | 未明确规定,实务中跟加计扣除口径基本一致 | 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注意销售研发形成的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是“料、工、费”全部都必须冲减。 | |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 折旧费用 | 包括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 不包括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
长期待摊费用 | 研发设施改扩建、装修、修理的费用摊销计入研发费用 | 研发设施改扩建、装修、修理的费用摊销不计入研发费用 | |
非研发活动仪器折旧费用 | 未明确规定,实务中一般与加计扣除口径一致 | 企业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好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 |
加速折旧 | 按会计处理计算折旧费用 | 按税前扣除的折旧进行加计扣除 | |
无形资产摊销 | 非研发活动无形资产摊销 | 未明确规定,实务中一般与加计扣除口径一致 | 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
加速摊销 | 按会计处理计算摊销费用 | 按税前扣除的摊销进行加计扣除 | |
其他费用 | 其他费用限额 | 不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的金额。该行取A107041第17行至第22行之和×20%÷(1-20%)与第23行的孰小值。 |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
其他费用范围 | 除了正列举的费用项目,后面还有个“等”字 | 加计口径是正列举,公告2017年第40号在财税〔2015〕119号列举的费用基础上,明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还包括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后面没有“等”字 | |
委外研发 | 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 |
从上述表格可以看出,高新口径的研发费用比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要广,但是归集的金额很可能是小于加计扣除的。
例如,企业年初购入500万以下的研发设备,会计上按10年折旧,无净残值,税法上选择一次性扣除。
则,当年列入高企认定的研发费用为为50万,而列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500万。
这两者的差距还是比较大的。
如果财务人员在进行高企认定时,不了解其两者的区别,错误地将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当做了高企认定的标准,可能会导致研发费用支出不够比例而无法认定成功。
除了研发费用的归集差异外,当年的销售收入在高企认定中也至关重要。
比如,某企业连续三年研发费用总额为1630万,销售收入合计为45000万,如果最近一年销售收入高于20000万,则研发费用符合高企认定条件;如果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低于20000万,则研发费用不符合高企认定条件。
因此,财务人员还需重点注意最近一年的销售收入水平,尤其是对于研发费用支出并不是很多的企业,要成功认定高企,不仅要注意研发支出的控制,收入的控制也非常重要。